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天津大学发现新型结晶抑制剂 有望用于治疗肾结石******
中新社天津2月3日电 (孙玲玲 焦德芳)记者3日从天津大学获悉,天津大学结晶中心教授龚俊波团队与休斯敦大学等开展国际合作,成功发现一种新型结晶抑制剂。该研究得到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成果发表于国际权威期刊《自然·通讯》。据悉,该抑制剂可有效抑制诱发尿酸盐结石形成的晶体生长,有望为肾结石患者带来福音。
据介绍,这种新型抑制剂能在特定浓度下产生“自抑制”结晶现象,可以控制甚至完全阻止晶体生长,为尿酸盐结石预防治疗提供了全新思路——患者只需把尿酸浓度控制在特定范围内,就能长效抑制尿酸盐晶体生长,不再需要其他外来治疗药物抑制肾结石的形成。
肾结石是尿液中无机或有机盐类浓缩过饱和析出形成的晶体聚结体。传统结石抑制剂多来源于天然中草药或水果提取物,这些“天然抑制剂”分子不同于结石成分,患者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或保健食品摄入。龚俊波团队与休斯敦大学课题组合作,首次发现了尿酸盐酮-烯醇互变异构体可成为一种高效的“伴生抑制剂”。尽管目前实现这种治疗路径还有待进一步研发,但这项发现具有广阔的研究前景和医疗价值。
“药物有效性与它们在人体中的溶解速率密切相关。通过这项研究,我们还找到了当互变异构体作为缺陷被纳入药物晶体内部时,会对其溶解速率产生显著影响这一重要规律。”据该成果论文第一作者、天津大学化工学院讲师汤伟伟介绍,“这不仅是学界在肾结石病理性结晶机理与调控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还可为高端药物晶体质量控制和工业结晶过程开发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